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
(一)名称;
(二)住所、经营场所;
(三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姓名;
(四)注册资本;
(五)商事主体类型;
(六)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,及其认缴的出资额。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,及其认缴的出资额。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。
第三章 年度报告
第四章 商事主体除名
(一)证明除名事由不存在的;
(二)按规定补交年度报告的。
第五章 商事登记监管
第六章 信息公示
(一)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;
(二)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;
(三)商事主体除名名录;
(四)商事主体被查处情况;
(五)商事主体注销情况;
(六)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事项。
第七章 法律责任
第八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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